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章程(第五次修正后的文本)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章程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第六届全体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10月9日通过;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第六届全体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7年2月28日第一次修正;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第六届全体大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于2017年6月3日第二次修正;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第七届全体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17年10月12日第三次修正;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第七届全体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第四次修正;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第七届全体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第五次修正)
序言
公元前一百四十一年,文翁在蜀郡兴建石室精舍,开启了千年石室的历史。两千多年来,文翁石室培育出一批又一批的国之栋梁。
公元二零一一年,千年石室再吐新芽,与成都高新区强强联合,创办了成都石室天府中学。成都石室天府中学,既有文翁石室之优良传统,又有高新园区的创新精神。两种不同文化的滋润,使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得以茁壮成长。
作为新时代的学校,升学率已经不是我们追求的唯一目标;作为新时代的人才,学习成绩已经不是我们应当拥有的唯一素质。在促进学校全面发展的道路上,少不了学生活动和学生组织;在提高我们综合素质的过程中,少不了学生干部的经历。
学生会作为学生自治的组织,在学生组织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为广大师生服务的组织,学生会在广大师生中有着极高的地位。学生会不仅是师生纽带、沟通桥梁,更是一个学校学生素质的展现平台。一个优秀的学校,必然有一个优秀的学生会。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成立于二零一一年,是校四大学生组织之一。学生会自成立之初,便以成为全省著名、中西部一流的学生组织为目标,并一直为之努力着。历届学生会领导集体,都秉承务实创新、精诚团结的精神,认真工作、踏实进取,把学生会一步步送上腾飞的跑道。
多年风云变幻,学生会依然屹立,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相信在四维育人理念、“荣耀石室、榜样天府”理念、周雪桐思想和赵雨洲新时期学生会建设理论的指导下,在树一流形象、一流口碑的要求下,学生会一定能达成目标,实现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腾飞的理想!
为此,我们特别制定本章程,使之成为学生会的根本规章,并希望它明确学生会的根本运作过程,让会员们充分了解学生会的运作过程以及自身的权利、义务,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实现上述目标。
务实创新,精诚团结;敦笃励志,明辨慎思;荣耀石室,榜样天府!让我们一起为学生会的腾飞理想不懈奋斗,为学校学生组织发展而努力!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委员会指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委员会和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德育处领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条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以四维育人理念、“荣耀石室、榜样天府”理念、周雪桐思想和赵雨洲新时期学生会建设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树一流形象、一流口碑的要求,以将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建设成为全省著名、中西部一流的学生组织为目标,并将为之不断努力。
第三条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的主体是全体会员,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
会员行使权力的机关是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会员依照学生会规章的规定,参与学生会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所有机构、部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受会员和其他学生监督。
第五条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的所有会员一律平等,会员和其他学生一律平等。
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歧视、压迫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学生会维护章程、学生会规章的统一和尊严。
本章程为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的最高行动指导,其它任何学生会规章、细则、决议不能与本章程抵触,一旦抵触,抵触的部分无效。
本章程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成都石室天府中学的校园管理制度抵触;一旦抵触,应当立即对本章程进行修正;修正案、修订决定公布之前,抵触的部分无效。
第七条 学生会的财产属于学生会全体会员所有,由学生会统一分配、调拨和使用。
学生会保护会员的私有财产。
学生会不得征用会员的私有财产;除会员自愿捐献外,不得使用会员的私有财产。
第八条 学生会保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学生会保护会员,使其不因正常工作而受到侵害。
学生会监督会员工作。
第九条 学生会奖励工作努力、表现优秀的会员。
学生会对有困难的会员,依照规定给予救助、帮扶。
第十条 学生会会员中的先进分子,提拔为学生会干部。
所有符合提拔条件的会员都可以被提拔为干部。
提拔干部的流程、要求等,由单行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一切机构、部门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反对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乱作为。
第十二条 学生会维护学生会秩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的前提下,镇压危害学生会的行为,制裁违反学生会纪律的行为,处分违反学生会纪律的会员。
第十三条 学生会的机构、部门划分如下:
(一)学生会全会分为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
(二)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般不设立下属机构、部门;必要时,可以设立临时的特别委员会;
(三)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各部(室、协会);
(四)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下设监察办公室和考评办公室;
(五)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下属各部(室、协会)设立一定数量的处级单位。
学生会机构、部门的建立、撤销、名称变更事宜,应当由学生会全体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依照规定流程进行,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的主体
第十五条 在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就读的所有高中非毕业班学生,承认并执行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的章程、规章、细则、决议,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学生会的一个机构、部门并且积极工作的,即有资格成为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会员。
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性别、民族、年龄、出身、是否残疾等歧视愿意加入学生会的学生。
第二节 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第十六条 愿意加入学生会并符合会员条件的学生,经本人向相关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通过后,由学生会办公室注册处签发会员证。签发会员证日起,该学生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时,应当面对会旗宣誓。
誓词如下:“我宣誓:我志愿加入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高举会的旗帜、拥护会的领导、遵守会的章程,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工作,执行会的决定、严守会的纪律、保守会的秘密;对会忠诚,永不叛会;务实创新,精诚团结;为实现荣耀石室、榜样天府的目标和学生会的腾飞理想不懈奋斗!”。
第十八条 会员集体入会时,可以在学生会全体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集体宣誓。
第十九条 会员宣誓时,应当面对会旗,应当有监誓人在场。
第二十条 学生会会员申请退会时,需递交退会申请,并由所属机构、部门同意后,交相关机构审查。
若审查通过,由相关机构下发免职决定,免职决定下发之日起,其会员权利和义务终止;若审查不通过,由相关机构书面告知其原因。
第二十一条 干部的辞职申请,应当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会员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复议。
第三节 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一切其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会内的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内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四)合理行使权力权;
(五)为其他会员作证、担保权;
(六)取得会内荣誉权;
(七)会内活动参与权;
(八)申请学生会保护权;
(九)放弃会员权利权;
(十)辞职和告假权;
(十一)入会和退会权;
(十二)其它学生会规章、细则、决议中规定的,且不与本章程规定抵触的权利。
所有会员在会内都拥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和《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纪律处分条例》被宣布剥夺会内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会员除外。
申请学生会保护是指会员在被侵权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向学生会提请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丧失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一)受留会察看处分或被开除会籍的;
(二)退会或自动离会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或被开除校籍的;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和《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纪律处分条例》被宣布剥夺会内部分或全部权利的;
(五)其它学生会规章、细则、决议中规定的,且不与本章程规定抵触的丧失权利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一旦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消失,会员的权利立即恢复。
第二十六条 只要未被开除校籍或开除会籍的会员,即使权利被剥夺,义务依然存在。
第二十七条 会员宣布放弃部分会员权利时,仍然是学生会会员,其义务继续存在;会员宣布放弃全部会员权利时,应说明是否退会。如果退会,其义务立即终止;如果不退会,其义务继续存在。
第二十八条 成为干部的会员,在辞职或被撤职之后,成为普通会员,依然享有会员权利;但明确宣布退会、被剥夺会内权利或被开除会籍的会员除外。
第四节 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和国家,爱党爱国,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母校,拥护成都石室天府中学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纪守法,发扬学生会文件精神;
(四)支持并认真参与学生会的工作;
(五)不损害学生会的名誉,保守学生会的秘密;
(六)在行使权力时,不损害集体利益,不妨害他人权利;
(七)其它学生会规章、细则、决议中规定的,且不与本章程规定抵触的义务。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
(一)退会或自动离会的;
(二)被开除校籍或开除会籍的;
(三)其它学生会规章、细则、决议中规定的,且不与本章程规定抵触的义务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余任何时候,会员的义务都存在。
第五节 荣誉会员
第三十二条 荣誉会员称号的授予,经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提议并提请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请校团委和德育处批准。
学生会主席代表学生会向获得荣誉会员称号的人颁发荣誉会员证。
荣誉会员不受学生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一)前学生会干部。但被罢免的除外;
(二)对学生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三)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四)其它符合授予荣誉会员称号条件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荣誉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提议并提请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请校团委和德育处批准撤销其荣誉会员称号: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二)违反校规并被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纪律处分条例》并被给予纪律处分的;
(四)荣誉会员称号授予后有一百人以上联名反对的;
(五)做出重大贡献后又致使学生会蒙受重大损失的;
(六)其它应当被撤销荣誉会员称号的情况。
第三章 学生会机构
第一节 学生会全体大会
第三十五条 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全体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全体会员都是机关的成员,但被剥夺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会员除外。
学生会全体大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其职权。
学生会全体大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轮值委员长主持。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在任期内至少召开四次全体会议。
如果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是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请召集时,可以召开学生会全体大会临时全体会议。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学生会规章;再议由学生会主席否决的学生会规章及其修正案、修订决定、修改决定,并决定接受否决或是推翻否决;
(三)根据需要,作出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机构、部门暂时调整或者暂停适用部分学生会规章、学生会行政规定和决定、部门行政规定和决定的决定;
(四)选举学生会主席;
(五)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副主席、主席助理、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委员长、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室主任、协会会长)、副部长(副主任、副会长)的人选;根据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副委员长的人选;
(六)审查和批准学生会预算报告草案、预算调整情况草案、决算报告草案;
(七)监督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的工作;成员有权对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的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应当予以答复;
(八)罢免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的学生会机构、部门的干部;
(九)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答复;
(十)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决定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属的临时特别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职权范围变更;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组成部门的建立、撤销、名称变更事宜;
(十三)审查和批准学生会财产的使用、维修、更新、报废事宜;
(十四)决定减免处罚;
(十五)决定紧急状态的宣布和解除;
(十六)复议由学生会机构、部门或会员提出的应当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复议的事项;
(十七)考评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的成员和工作人员;
(十八)其它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并由学生会全体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当然委员和选举委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是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除当然委员外,学生会全体会员在学生会全体大会每学期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选举额定人数的代表,作为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举委员。
选举委员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选举单位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一届。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举委员,任期半年,可以连选连任一届。
非在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就读高一年级时加入学生会的会员,不得连任选举委员。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举委员名额按下列规则分配:
(一)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两名;
(二)学生会纪检部两名;
(三)学生会体育部两名;
(四)学生会劳卫部两名;
(五)学生会文娱部一名;
(六)学生会办公室一名;
(七)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一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在选举结束后即交付学生会全体大会表决。
学生会全体大会表决通过委员名单后,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主动提出辞职或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经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学生会全体大会表决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四十八条 委员辞职或被撤职后,委员所在的选举单位应当立即选举新的委员。新委员的选举流程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其职权。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轮值委员长主持。
第五十条 轮值名单在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通过抽签方式产生。
轮值委员长轮值期为一到二周。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当然委员不参与轮值。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学生会全体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职权为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本章程以外的其它学生会规章;再议由学生会主席否决的上述规章及其修正案、修订决定、修改决定,并决定接受否决或是推翻否决;
(三)在学生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作出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机构、部门暂时调整或者暂停适用部分学生会规章、学生会行政规定和决定、部门行政规定和决定的决定;
(四)监督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在学生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副主席、主席助理、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委员长、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室主任、协会会长)、副部长(副主任、副会长)的人选;根据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副委员长的人选;
(七)决定同其它组织或个人缔结的条约、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八)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九)表决干部的辞职申请;
(十)决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撤销;
(十一)作出对会员的处分决定;但若会员不服,可以向学生会全体大会提请复议;
(十二)在学生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减免处罚;但决定应当经学生会全体大会认可;
(十三)在学生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紧急状态的宣布和解除;
(十四)在学生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学生会财产的使用、维修、更新、报废事宜;
(十五)学生会全体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十三条 所有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的事项,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才视为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学生会全体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受学生会全体大会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和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二者决定有冲突的,以学生会全体大会作出的决定为准。
学生会全体大会认为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不适当的,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成员、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学生会全体大会全体会议和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受追究。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全体大会和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流程等,由单行规章规定。
第二节 学生会主席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学生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 在提名学生会主席人选之时被剥夺会内被选举权的学生会会员,不得当选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非在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就读高一年级时加入学生会的会员,不得当选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在提名学生会主席人选之时没有在学生会连续工作超过六个月的会员,不得当选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学生会主席每届任期与学生会全体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不得连选连任。
第六十条 学生会主席在就职时,应当宣誓。
誓词如下:“余谨宣誓:余愿全力促进学生会发展,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发展,维护章程及学生会规章尊严。务实创新、精诚团结;尽忠职守、公平待人。谨誓。”。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学生会副主席、主席助理、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室主任、协会会长)、副部长(副主任、副会长);
(二)签署或否决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章程、规章、细则及其修正案、修订决定、修改决定;若学生会主席决定否决,则该章程、规章、细则及其修正案、修订决定、修改决定交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再议,若再议仍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则可推翻学生会主席的否决,该章程、规章、细则及其修正案、修订决定、修改决定直接生效;
(三)根据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其它荣誉称号;
(四)代表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进行外联活动,会见其它学校学生会的外联代表;根据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其它组织或个人缔结的条约、协定;
(五)根据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减免处罚令;
(六)根据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和解除紧急状态;
(七)其它应当由学生会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副主席、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工作。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副主席代为行使;学生会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学生会全体大会补选,补选期间由缺位之时的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轮值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学生会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由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各部部长(室主任、协会会长)、副部长(副主任、副会长)组成。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对外代表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
第六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兼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六十五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由学生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学生会全体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直到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开始行使职权为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六十七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生会全会的行政事务;
(二)规定下属各部(室、协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室、协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室、协会)的全会的行政工作;
(三)向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
(四)编制学生会全会的财政预算;
(五)根据学生会章程、规章、细则、决议,发布行政命令;但它们的命令可以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改变或者撤销;
(六)改变或者撤销下属各部(室、协会)不适当的决定;但它们的改变或撤销决定可以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改变或者撤销;
(七)管理对外事务,同其它组织或个人缔结条约、协定;
(八)保护学生会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九)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十八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各部(室、协会)实行部长(主任、会长)责任制。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各部(室、协会)每届任期与学生会全体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不得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各部部长(室主任、协会会长)领导部(室、协会)的工作;副部长(副主任、副会长)协助工作。
第七十条 各部部长(室主任、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生会的章程、规章、细则、决议,发布部门管辖职权内的行政命令和决定;但它们的命令或决定可以由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改变或者撤销;
(二)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十一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对学生会全体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生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向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 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是最高监察和考评机关,负责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的会员监察和会员考评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由学生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学生会全体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直到下一届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开始行使职权为止。
第七十四条 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委员长一人;
(二) 副委员长二人;
(三) 委员若干人;
(四) 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
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的驻部监察官和考评官。
第七十五条 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实行委员长负责制。
第七十六条 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学生会规章、学生会行政规定和决定、部门行政规定和决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命令时出现的问题;
(二)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规、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 记录和保存对学生会会员的监察记录,并对其中应当予以加扣会员考评得分的项目进行会员考评得分加扣记录;
(五) 记录学生会会员所受的奖励和处分,并计算应当增加或扣减的会员考评得分;
(六) 定期向学生会会员通报其本人的会员考评得分;
(七) 汇总会员考评得分加扣记录,作为学期和年度会员考评的依据;
(八) 向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监察建议;
(九) 向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
(十) 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的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监察和考评,由学生会全体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
第七十八条 学生会监察和考评委员会对学生会全体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生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向学生会全体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学生会标志、纪念日
第七十九条 学生会会旗是一面上红下蓝的旗帜,中间有六芒星及山峰图案。
第八十条 学生会会徽是一个由山峰、“石室”钟形文字、彩带、“务实创新、精诚团结”及其英文、“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及其英文组成的圆形徽标。
第八十一条 学生会会歌是《天府学生会进行曲》。
第八十二条 学生会名称标志是一个由学生会会徽和“成都石室天府中学学生会”及其英文组成的长方形徽标。
第八十三条 学生会会内格言是“务实创新、精诚团结;敦笃励志,明辨慎思”。
第八十四条 学生会的会庆日是公历每年十二月八日。建会日是公元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八十五条 学生会章程纪念日是公历每年十月九日。